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民初2722号
原告:四川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潘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晓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国,宣汉县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88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陈果,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一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