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2民初1780号
原告:四川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西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210350076N。
法定代表人:潘晓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朝佐,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国,宣汉县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4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女,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四川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四川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