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执27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谢生坝。
法定代表人:潘传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潘晓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潘晓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2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72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四川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下欠工程款728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被告四川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54.8392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四川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潘晓华对涉案8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800万元保证金中的4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3480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1722执2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宣
审判员 张义海
审判员 吴 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