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辖终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3-1幢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上诉人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5民初25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5民初25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煌
审判员周汉聪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