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82民初2147号
原告:湖北雁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洋油栈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352397785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号龙湖花园***幢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958234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雁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雁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雁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雁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北雁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庆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