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20972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系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新南路**龙湖花园**3,公民身份号码915001123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