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中电梯质量检验中心湖北有限公司、中星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5民初1437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华中电梯质量检验中心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岸上段特1号迎XX庭1栋1层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波、周妹,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星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7号11层A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3-1幢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博,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华中电梯质量检验中心湖北有限公司、中星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2018年10月23日,原告***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免于**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付北达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