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3266号
原告: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3-1幢3。
法定代表人:陈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震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软件A座808室。
法定代表人:牛保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震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6元,由原告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心曌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桂 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