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6民初7537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3-1幢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