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擎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合肥擎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财保299号
申请人:合肥擎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9号国轩旋转大厦2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4123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德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德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人合肥擎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名下位于合肥市房产一套。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合肥擎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静
书记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