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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终1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生,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上列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上列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汀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926288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智能大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102之三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107X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汀县晋江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汀县河田镇松林村太阳坪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05234897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长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住所地长汀县河田镇松林村太阳坪社会信用代码123508210503454885。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帝豪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6379811D。 法定代表人:黄龙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建宁县濉城镇荷花东路亿兴大厦学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73566930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汀县工贸新城经济开发区会信用代码9135082156165802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户籍***市,现羁押于福建省***狱。 原审第三人:***,男,196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上诉人陈**金生、***、***、***因与被上诉人长汀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智能大厦有限公司、**、***、**、长汀县晋江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晋江(长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1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异议之诉所针对的、由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闽082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查明事实,福建省**市天马茗茶有限公司、***、***等系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一审法院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1民初4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金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1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