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匡光力,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第三人***银行存款2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房屋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第三人***银行存款2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申请人***的担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