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6797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敏,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董铺岛蜀山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68020。
法定代表人:匡光力,该院院长。
原审第三人:合肥中科医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创新产业园****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1696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原审第三人合肥中科医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通知规定期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 晖
审判员 张红柳
审判员 夏传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阙云飞
书记员 付 丽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