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02民初1763号
原告:贵州雅阁轩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桥梁厂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E5KBC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福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经济开发区紫金山路南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雅阁轩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福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雅阁轩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雅阁轩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2.00元,减半收取2251.00元,由原告贵州雅阁轩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夏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