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康建设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东区生吉租赁站与四川福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1939号

原告:攀枝花市东区**租赁站,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沙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63M0AN20。

经营者: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福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经济开发区紫金山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1810165p。

法定代表人:周后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东区**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福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东区**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攀枝花市东区**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艳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宸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