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康建设有限公司

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川福康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2702行审28号

申请执行人: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街道办事处三堡村下乐岗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2009812179T。

法定代表人:王国旗,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岭。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福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经济开发区紫金山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1810165P。

法定代表人:周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庭兴。

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四川福康建设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福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案件函,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在承建福泉平越古城·东门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于11月7日立案查处依法收集本案证据,查实被申请执行在承建福泉平越古城·东门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对地面冲洗措施进行有效防尘降尘措施。2019年12月5日,该局作出福行政执法先告字[2019]第2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次日送达。2019年12月17日,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福行政执法罚决字[2019]第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于当月19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6月19日,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福行政执法催字[2019]第267号《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仍未拒绝履行该处罚决定。现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对福行政执法罚决字[2019]第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福康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系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福行政执法罚决字[2019]第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福行政执法罚决字[2019]第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喜梅

审判员  夏 铜

审判员  叶 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