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2民初2149号
原告:******控制系统工程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民族巷口********(市府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396561XD。
法定代表人:王明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刚。
被告:四川福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经济开发区紫金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周后军,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控制系统工程公司贵阳分公司诉被告四川福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控制系统工程公司贵阳分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控制系统工程公司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72.00元,减半收取1336.00元,由原告******控制系统工程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铜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