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270号
原告:四川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5440101A。
法定代表人:谭志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福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经济开发区紫金山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1810165P。
法定代表人:周后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光,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福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441元,由原告四川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代秀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尹承蓉
书 记 员 刘斌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