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星坤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向艳与四川省恒基汇通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恒基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东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坤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德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市豪森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四川力合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03财保339号
申请人:向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恒基汇通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郑文君。
被申请人:四川省恒基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东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星坤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豪森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力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艳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恒基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四川德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额76619.38元)或四川省恒基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对四川力合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德茂公路项目”应收款(限额76619.3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恒基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四川德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额76619.38元)或四川省恒基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对四川力合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德茂公路项目”应收款(限额76619.38元)。
案件申请费786元,由申请人向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付欣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