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83民初1861号
原告:***,女,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晖,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东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通汇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星坤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6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德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大东街恒丰商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市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绵竹市豪森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年画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恒基汇通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街588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东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坤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德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市豪森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恒基汇通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群体性纠纷,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李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书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