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赛奥达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赛奥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开民催字第466号
申请人山西赛奥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赛奥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40005121364169、出票金额为伍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6日、收款人为郑州弘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1月6日、付款行为华夏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赛奥达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孙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魏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