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龙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芦山县志明建材经营部与四川新龙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82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志明建材经营部(经营者:谭云,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四川新龙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冉喜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芦山县志明建材经营部与四川新龙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新龙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96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晓斌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