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82民初1251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大林,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龙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城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089477342。
法定代表人:冉喜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龙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2018年7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翠萍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荣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