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龙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龙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82民初1251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大林,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龙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城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089477342。

法定代表人:冉喜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龙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2018年7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翠萍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荣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