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龙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龙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82民初1720号
申请人:***,男,生于1947年9月16日,汉族,住什邡市。
被申请人:四川新龙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城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089477342。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7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龙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龙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翠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 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