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巨能恒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临猗巨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21财保10号
申请人:临猗巨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身份证号:
住所地:临猗县猗氏镇
被申请人: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某
住所地:运城市空港开发区担保人:王某某,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
身份证号:
担保人:赵某某,女,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
身份证号:
申请人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机场分理处的存款81万元。担保人王某某、赵某某愿提供其共同共有的位于临猗县县城的临街房为申请人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某某、赵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临猗县县城的临街房,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机场分理处的存款81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570元,暂由申请人临猗巨能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荆金科
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
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侯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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