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虹韵电气有限公司与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3民初1139号
原告:徐州虹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4#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372521284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倍加造镇解庄村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83263180Y。
徐州虹韵电气有限公司与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虹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虹韵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虹韵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1元,减半收取计800.5元,由原告徐州虹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