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3民初1139号
原告:徐州虹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4#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372521284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倍加造镇解庄村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83263180Y。
徐州虹韵电气有限公司与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虹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虹韵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虹韵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1元,减半收取计800.5元,由原告徐州虹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