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7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县。
法定代表人杨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五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107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779943.7元(含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7年4月7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