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7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县。
法定代表人杨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东山王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权海水,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107民终2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太原东山王封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1336231元(含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太原东山王封煤业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太原东山王封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