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西西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1757号

原告:山西西西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61997730。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告: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8326318OY。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在审理山西西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山西西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28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32358.33元,至代理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4年10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3日);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日,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电集团”)通过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对煤电集团东峰、王封煤业综采工作面机械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发布“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东峰、王封煤业综采工作面机械设备采购招标公告(以下简称“综采项目”),招标编号为:QX1419SX001,招标人为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事宜履行地点为太原市杏花岭区经园路281号鑫四海大酒店。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岳重工”)为投标综采项目与山西西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西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书,委托西西公司代理投标事宜,并约定代理费用280万。2014年8月12日恒岳重工中标综采项目,8月18日收到《中标通知书》,货物总价款中标价为15440400元。双方于2014年9月13日签订《液压支架买卖合同》。根据《代理合同书》约定,西西公司主要义务是代理投标、合同签订、实地考察,至此西西公司主要义务已经完成,恒岳重工应依约支付代理费。截止2020年11月20日,原告多次索要,均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却未能按约支付代理费,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西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处理”。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签订地,且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故属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 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海英

书记员 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