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金格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81执保16号 申请人:**市金格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坞镇***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08086946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男,199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州区倍加造镇解庄村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83263180Y。 法定代表人:王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市金格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以自己所有的鲁DP××**号宝马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金格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恒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查封担保人***名下鲁DP××**号宝马牌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240元,由申请人**市金格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及撤回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