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2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元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女,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广元市利州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房屋一套,该房屋设有抵押,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启动处置程序。另经向相关银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元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案还款义务,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能否实现财产权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惠淋
审判员  孙 政
审判员  谢强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怡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