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5707365624。
法定代表人:杜德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飞,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明,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蜀北门北路福兴家园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9789762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姜廷燕,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广元市朝天区。
被执行人:熊得富,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执行人:李桂蓉,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姜廷燕、熊得富、李桂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依据(2020)川080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姜廷燕、熊得富、李桂蓉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案件受理费28872.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姜廷燕、熊得富、李桂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至今未见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姜廷燕、熊得富、李桂蓉主动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姜廷燕、熊得富、李桂蓉名下银行账户均予以限额冻结。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收益性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姜廷燕、熊得富、李桂蓉名下的财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姜廷燕、熊得富、李桂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姜廷燕、熊得富、李桂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雷
审判员 蒲玉章
审判员 罗 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