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欧德现、***、***与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12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欧德现,男,生于1956年5月3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2006年3月1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2012年11月4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熊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欧德现、***、***与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元市朝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朝劳人仲案(2015)3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全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履行义务,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依职权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川HM73**东风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在广元支队车管所对该机动车信息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反馈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传统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办事处金轮南路有240.22㎡营业用房,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该房产于2015年已被办理贷款抵押,暂

无溢出价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元市朝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朝劳人仲案(2015)3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元市万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欧德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登奉

审判员  侯 倩

审判员  李兴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