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802民初3336号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宏达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
经营者:**。
被告:广元市通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宏达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广元市通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宏达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宏达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5元,减半收取2667.5元,由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宏达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鲁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