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穗特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穗特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10896号
原告云南穗特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十里社区大桥村放马桥1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穗特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穗特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穗特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穗特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云南穗特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其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云南穗特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付宗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文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