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穗特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兴义市添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穗特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9673号
原告:兴义市添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黄草办云南街9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穗特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十里社区大桥村放马桥1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志全,男,汉族,1977年5月30日出生,云南省宾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受理后,原告兴义市添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兴义市添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兴义市添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兴义市添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737.50元,余款737.50元退还原告兴义市添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