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102民初446号
原告: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凤泉路(JN02-22-2号地块,A-D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斯德隆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水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方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斯德隆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37元,由原告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