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5102民初763号
原告: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凤泉路(JN02-22-2号地块,A-D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雪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泰祥,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智,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村水心工业二路**远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宽睿。
原告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依明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新睿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依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睿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初订立购销合同一宗,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涂布机一台,总价为120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首付30%订金后合同生效。发货前支付50%提货款,4个月内付清20%尾数。双方还对交货期、质量标准、包装标准、验收等等事项的约定,2017年6月12日双方补充签订书面《产品购销合同》对前面所述约定进行确认。双方订立合同后,原告诚信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但被告验收涂布机后至今只是支付部分货款合计105万元后,却没有按合同“4个月内付清20%尾数”的约定履行付清货款义务,至今尚有15万元货款没有清偿,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造成原告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所欠货款15万元;被告赔偿原告以15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的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陈雪灵身份证共三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宗,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涂布机一台,总价为120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首付30%订金后合同生效。发货前支付50%提货款,4个月内付清20%尾数。合同还对交货期、质量标准、包装标准、验收等等事项的约定。
4、《中国银行对公客户收款通知单》四份、《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证明原告诚信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告验收后支付部分货款合计105万元后,没有按合同“4个月内付清20%尾数”的约定履行付清货款义务,至今有15万元货款没有清偿,已经构成违约。
在庭审后,原告补充提供了销售生产任务单二份、发货通知单一份。
被告新睿能公司既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抗辩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依明公司与新睿能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新睿能公司向依明公司购买涂布机一台,总价为120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首付30%订金后合同生效,发货前支付50%提货款,4个月内付清20%尾数。双方还对交货期、质量标准、包装标准、验收标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依明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新睿能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105万元后,至今尚有15万元的货款没有清偿。依明公司遂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明公司与新睿能公司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新睿能公司怠于履行付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本案纠纷的责任。现依明公司请求判令新睿能公司付还尚欠货款15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新睿能公司既没有提供答辩,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新睿能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依明公司已预交,被告新睿能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李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