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高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22178号
原告: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凤泉路(JN01-22-2号地块,A-D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7N。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智,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泰祥,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高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0T。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光贤,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高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柱平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1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光贤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被告曾提出反诉,但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裁定按其撤回反诉处理;双方当事人申请和解期二个月,逾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相关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马上向原告清偿所欠货款106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已经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以112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1日订立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定位模压机一台,总价为5300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合同生效;设备预验收合格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需方终端验收合格两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余款10%作为保证金设备正常运行后半年内支付;违约责任约定:双方需严格认真履行,否则,一切后果皆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双方还对交货期、质量标准、包装标准、验收等等事项的作了明确约定。双方订立合同后,原告诚信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告于2018年2月1日验收时还提出一些更加严格的要求,原告也答应被告的要求予以改进,改进后重新要求被告验收、交付,被告验收通过接受原告交货后却拒绝重新出具验收报告,并承诺会如约付款,可是被告在重新验收后的2018年3月14日向原告再支付了265000元货款。被告先后两次共支付部分货款合计424000元后,再也没有履行约定付款义务,至今尚有106000元货款没有清偿,已经明显构成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造成原告重大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原告明确,以112000元为基数自原告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收利息。
被告辩称,1.原告销售的MY-800A单版定位模压机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致设备不能使用,造成被告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完成设备初验后,送货到我公司安装后,存在如下质量缺陷:(1)操作系统经常出现在停车后重新开机按下启动开关后,版辊、不启动运行,要重新关电、源重按复位健才起动;(2)定位检测电眼检测信号调节困难,生产过程会丢失信号,跟踪不到。(3)定位精度显示±0.1mm以内,但实测定位精度经常出现>±0.2mm,显示值不是实际值;(4)正常生产最高速度达不到80m/min,开60m/min出现自动停机故障;(5)张力不稳定,影响产品质量;(6)模压压辊冷却钢辊端面出现漏水。以上设备质量缺陷,被告与原告销售代表黄志刚多次沟通,原告曾两次派人到公司调试没有结果,故设备一直无法正常使用,造成被告设备款和预期利益的损失超过200万。但是原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没有采取积极有效重整、修复或更换等措施,放任被告损失继续扩大,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二、原告延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二条约定“交货期:2018年1月31日”,但是,原告延迟至3月15日交货安装,由于在安装调试中无法达到合同附件《MY-800A单版定位模压机技术附件》技术标准,导致无法共同验收。原告逾期交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被告补充答辩意见:1.对原告起诉的货款金额106000元本身没有异议。2.被告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3.被告不同意向原告支付涉案利息,因为设备尾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法院判决被告需要承担利息,也应当自本案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收。
诉讼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技术附件、设备验收报告、中国银行对公客户收款通知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被告提交了被告的工程师冯少锋与原告的业务经理(涉案合同供方代表)黄志刚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整理资料、光盘、联系函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由本院综合认定。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8年1月1日,作为供方的原告与作为需方的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YMGT20180111),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定位模压机(型号MY-800A)一台,总价为530000元;交货期为2018年1月31日;质量要求按《技术文件》标准执行,质保期一年;验收标准方法为:1.设备发运前在供方厂内试机,由需方派代表作初级验收;2.供方负责派人上门安装调试由需方作终端验收;3.具体验收方法根据附件《技术文件》。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合同生效;设备预验收合格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需方终端验收合格两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余款10%作为保证金设备正常运行后半年内支付;违约责任约定:双方需严格认真履行,否则,一切后果皆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2018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59000元。2018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设备验收报告。2018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转款265000元。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后该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未付原告的合同总价20%余款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经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设备验收标准为附件《技术文件》,并于2018年2月1日在原告厂内进行了初级验收,此后被告也依照“设备预验收合格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完成初级验收后,原告将涉案设备送至被告厂内。被告主张设备未进行终端验收合格、设备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运行,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而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验收标准为附件《技术文件》,并未就初级验收和终端验收约定不同的验收标准,故应认定两次验收的标准应为同一标准;且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为一年,而从被告收到设备之日到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已有一年多的时间,期间被告没有向原告主张质量异议或违约责任,这明显与常理不符,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认定合同总价20%余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06000元和律师费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以1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收利息,本院酌定被告应以10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高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000元及以10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
二、佛山市南海高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驳回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高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径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柱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岑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