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科睿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102民初187号
原告: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凤泉路(JN02-22-2号地块,A-D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夏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泰祥,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芝琪,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科睿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昆山开发区春旭路168号帝宝金融大厦9层9282室。
法定代表人:蔡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明,男,194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系苏州科睿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曦家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美,女,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系苏州科睿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曦家婆。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科睿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567元减半收取为2283.5元由原告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283.5元可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陈 灏
人民陪审员  黄树涛
人民陪审员  詹静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