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5102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凤泉路(JN02-22-2号地块,A-D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雪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泰祥,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智,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村水心工业二路2号远峰工业园2号1楼。
法定代表人:谢宽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粤51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及利息损失及该款应计利息(按判决书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缴纳本案受理费1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本案债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设有银行账户,但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不动产可供执行,没有查询到证券信息或注册公司等信息。
三、通过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委托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依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锡焕
审 判 员 沈沛芸
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煜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