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1民初1725号
原告:旺苍县金宝物资经营部,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环城路。
业主:***,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宪,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系业主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百灵街6号。
法定代表人:边吉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广元市三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旺苍县红星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金宝物资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元市三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旺苍县金宝物资经营部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金宝物资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旺苍县金宝物资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旺苍县金宝物资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熊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