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21执保16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旺苍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旺苍鸿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实际冻结11522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1执保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杨 涛
审判员 张益良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