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826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与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川1826执439号案件依法立案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期间依法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后予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900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20)川1826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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