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终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东坝育才路下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顾胜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白云台周家街44号(德福花园)。
法定代表人:陈良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安路。
负责人:刘海,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周友容,女,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广元市万源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康,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立江,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上,住广元市万源新区。
上诉人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周友容、陈立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卫东
审 判 员 王振茂
审 判 员 熊剑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瑶
书 记 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