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执493号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理功,雅安市芦山县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育才路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顾胜利,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与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826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20764.60元及利息未执行。诉讼费5400.00元、执行费4711.00元均未依法收取。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3日,本院依法启动二次网络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依法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芦山县水利局、执行办案系统关联案件信息等对被执行人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传统调查,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芦山县水利局的工程款采取执行措施,目前暂不具备执行付款条件。除上述财产信息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5、上述执行信息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鹿理功,向其释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的申请材料,同意等待本案的执行时机。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燕
审判员 周秋松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周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