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民初66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东坝育才路下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939751579。
法定代表人:顾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丽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方 蓉
书 记 员 郭彦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