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民初52号
原告:***,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育才路下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顾胜利。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发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