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民初52号

原告:***,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育才路下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顾胜利。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发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