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54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街道龙奥北路909号海信龙奥九号2号楼2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RXWEX3H。
法定代表人:李林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征,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济南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薛远婷
书记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