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726执恢140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凌通建筑机械租赁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凌通建筑机械租赁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33333.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绵阳凌通建筑机械租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绵阳凌通建筑机械租赁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6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绵阳凌通建筑机械租赁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现已强制执行到位600000.00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绵阳凌通建筑机械租赁销售有限公司591600.00元,执行费8400.00元,申请执行人绵阳凌通建筑机械租赁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133333.00元。本院已于2020年9月22日将该款支付给绵阳凌通建筑机械租赁销售有限公司。至此,绵阳凌通建筑机械租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川0726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